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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发表于 2025-03-21 浏览:258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活动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自2010年8月1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活动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自2010年8月1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表演、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活动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网络表演、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展览比赛活动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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